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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周维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周维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2013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的情况下,仍驾驶牌号为浙C0XX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芷江西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共和新路西约100米处,向东掉头驶入东向西的非机动车道内。适有被害人陈爱平驾驶牌号为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沿芷江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马某某车辆左前侧。二者遂发生碰撞,并致陈爱平及其电动自行车倒地。后马某某操作措施不当,其驾车顶着陈爱平及电动自行车冲撞至道路南侧人行道护栏后停车。该起事故致被害人陈爱平受伤,并造成两车、道路南侧人行道停放的非机动车及人行道护栏损坏。事发后,马某某拨打了110报警,陈爱平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马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爱平负次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向被害人近亲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上海市静安区闸北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林林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通知单,上海市静安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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