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6刑初87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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