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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868号 (2)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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