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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6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付亚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付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号上海源尚酒店式公寓内,租借房间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卖淫女黄某1、刘某1、曹某、肖某某、金某分别与嫖客丁某、黄2、胡某某、漆某某、张某1(均另行处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向我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刘某1、曹某、肖某某、金某、丁某、黄2、胡某某、漆某某、张某1、吴某、刘某2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托管协议、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蔡某某有一定的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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