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周某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黄逸,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谢某某,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辩护人徐浩、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黄逸,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初至12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在本区闵塔路XXX弄XXX-XXX号杰君浴场内,容留付某某、杨某某、先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2018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至上述浴场检查时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杨某某、先某某、张某某、沈1(均另行处理)等人,并抓获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杨某某、先某某、张某某、沈1、吴某某、沈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合同会签单、商铺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本及支付宝收款截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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