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458号 (2)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书 记 员 成 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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