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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孙兆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晶晶、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兆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曾某某不履行生效的(2016)沪0117民初208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承国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告人曾某某位于本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前序查封到期,该案递进为正式查封。本院于2018年6月5日裁定拍卖上述房屋。
  被告人曾某某为拖延本院对上述被查封房屋的拍卖执行,遂安排赵某(另案处理)与其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出具相应虚假“收据”,捏造其已于2017年5月1日将该执行标的出租给赵某居住并已收取部分租金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与赵某经预谋,由赵某于2018年10月11日以虚构的承租人身份对该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后驳回异议。被告人曾某某、赵某遂于2018年11月8日由赵某以虚构的承租人身份对该执行标的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于2018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调解书、拍卖公告以及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证人赵某的证言、执行异议申请书、起诉状、执行复议申请书、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据以及监控录像,执行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接收诉讼材料收据、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代收诉讼费收据、送达回证、受理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纠纷案件庭审笔录、拘留决定书等,被告人曾某某和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臻勤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后续执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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