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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6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湘乡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黄浦区南京东路XXX号悦荟广场内H&M品牌服饰专卖店,窃得店内四件衣物(价格总计人民币846元)臧入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内;后逃逸至商场二楼洗手间处,被民警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所窃赃物均已扣押到案并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攀峰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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