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6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谢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谢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8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2至本市长征医院急诊室的家属等候区,趁被害人陈某某在椅子上睡着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身边的一只黑色皮包拿走并行至自动扶梯处打开皮包,从包内窃走现金人民币2,100元,后将皮包放回原处并逃离现场。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2在本市浦东新区沈杜公路地铁站附近被抓获。
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工作情况,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有关书证,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2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2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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