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1刑初6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何晓敏,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1日3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巨鹿路XXX号TAXX酒吧内,趁隔壁卡座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卡座沙发上的一只单肩包偷拿至自己卡座,后从该单肩包内窃出一只香奈儿卡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该卡包内有人民币30元、身份证、会员卡及银行卡等物,上述单肩包在随后被张某某寻回。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携窃得的卡包至公安机关投案。所窃卡包已发还被害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香奈儿卡包购买凭证、鉴定书、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杨某某还表示认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要求对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3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巨鹿路XXX号TAXX酒吧内,趁隔壁卡座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卡座沙发上的一只单肩包偷拿至自己卡座,后从该单肩包内窃出一只香奈儿卡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该卡包内有人民币30元、身份证、会员卡及银行卡等物,上述单肩包在随后被张某某寻回。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携窃得的卡包至公安机关投案。所窃卡包已发还被害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