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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葛德生,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苗某2,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葛松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蒙,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程松,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单玉成,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及辩护人葛德生、贾奎、葛松柏、李蒙、程松、单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成为“大富商商城”平台会员单位,后分别在本市闵行区沈杜公路XXX号XXX室、XXX室、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XXX号茸锦科技园C座206室设立办公地点,由被告人苗某2负责沈杜公路XXX号XXX室办公地点财务管理,由被告人张某2负责沈杜公路XXX号XXX室、XXX室两处办公地点人员面试、业务管理等,共计招募员工70余人,通过虚构身份、展示虚假盈利图的方式招揽客户,诱骗客户至“大富商商城”平台从事投资,在客户注册账户并注入资金激活账户后,指导客户频繁操作,骗取被害人亏损金及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杨1等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投资转账记录、同案关系证人苗某1、梁某、张1、马某1、马某2、魏某某、杨2、赵某、李某1、白某1、周某某、马某3、白某2、孙某某的供述、由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签字确认的聊天截图、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关于资金冻结的情况说明、涉案资金流情况、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电子数据照片记录表及附件、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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