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24号 (10)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苗某2退缴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沈守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