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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24号 (2)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2系主犯,被告人苗某2系从犯,被告人苗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高某某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作为大富商平台会员单位的公司是其与吴某共同成立,吴某占股70%,转给宫夏男名下账户的钱款就是吴某的获利,还辩称其与苗某2并非同时抓获,其是接到员工电话后,打算回公司去处理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成为“大富商商城”平台会员单位,据其了解平台是合法的,只是代理经营平台业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平台客服将虚拟盘及话术等直接教授给公司的主管苗某1等人,被告人高某某没有相关教授行为;被告人高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手续费的收取在客户操作过程中有明确提示,客户均明知,对于员工虚构身份、发送虚假盈利图、指导客户频繁操作、直接代客操作等,被告人高某某均不知情,即使存在民事的欺诈行为,因为相关行情具有不可控性,也不会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被告人高某某行为是未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提出,本案系“大富商商城”平台与会员单位的共同犯罪,会员单位只是按平台传授的话术和指导,夸大宣传,拉客户到平台上投资,会员单位及被告人高某某是非法经营行为的从犯。被告人高某某当庭供述会员单位老板应为吴某,现吴某尚未到案,部分事实尚未查清,高某某的涉案金额应以其下属团队金额计算,同时应扣除客户自行投资部分,即按公安机关统计的相关团队的业绩来计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以调取的平台后台数据进行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未能根据每一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审计。
  还提出,被告人高某某系在员工告知公司被查后,仍在去往公司的路上被查获,到案后也供述了基本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高某某真诚悔罪,自愿退赃,被告人高某某被冻结的财产已远超其犯罪数额,应当减轻处罚。另提出,本案将会员单位拆分成十余个案件,且平台未起诉,属程序违法。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苗某2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只是程文A的管理员,公司的其他事情其都是不知道的,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工资和提成,其只是出于帮助丈夫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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