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24号 (5)
其于2017年10月进入公司,由张某2接待的,在程文A当业务员,总监是苗某1,到了10月底,公司要成立一个新的办公点,张某2、苗某2让其与十多名员工到程文B工作,同时被任命为程文B的总监,负责管理这个办公点。办公点人员有一个微信群,用来发聊天的截图、假的盈利图和通知等,一般都是鼓励性的话和告诉手下业务员行情让他们指导客户。张某2到程文B业务点比较多,苗某2偶而会来,主要就是聊聊家常,谈谈工作,让员工们好好干,多做业绩,多拿提成。
4、同案关系证人张1的供述,证实其是大富商平台代理商会员单位的员工,是办公点茸锦的总监。
公司参与了大富商商城交易平台,公司招募业务员后,让业务员冒充成功人士,寻找客户聊天,然后在平台上假装买卖类似股票的红酒、铜制品、银制品等,还发一些事先PS好的盈利图给客户看,骗客户说稳赚不赔的,取得客户信任后,让业务员以行情好坏,让客户频繁抛售,赚取手续费;或者让业务员尽量骗取客户的账号和密码,直接给客户操作,利用频繁交易赚取手续费。
同时还证实,诱使客户刷单最初都是高某某让这么做的,业务点的总监和组长就是起到监督作用,让业务员忽悠客户刷单;其本人的工资都是高某某发的,还将其加入过一个管理层的微信圈,群里面大约有六七个人,苗某2每天都会发业绩图,让群里面的负责人管理好各自办公点的业绩;苗某2有时会到办公点来,主要是鼓励大家多做业绩;除了苗某2还有一个姓张的也来过,苗某2介绍叫张总。
5、同案关系证人马某1、马某2、魏某某、杨2、赵某、李某1、白某1、周某某、马某3、白某2等人的供述,上述人员均系“大富商商城”平台会员单位位于本市闵行区沈杜公路XXX号XXX室、XXX室、浦江镇恒南路XXX号茸锦科技园C座206室办公点的员工,均证实上述人员在公司安排下,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模版,假冒所谓成功人士为“大富商商城”平台招揽客户,让客户在平台上进行类似股票买卖的投资行为。客户入金以后,总监、组长会带领业务员并指导客户进行投资,指导客户买涨买跌,也有部分业务员直接获取客户账号、密码后交由组长或总监进行操作。
同案关系证人马某1还证实,其所在的会员单位的最高领导层是高某某、吴某、苗某2、张某2四个人,接下去在三个业务点各有一个总监,再下面就是经理和业务员。吴某和高某某一起合股成立的公司,作为大富商平台的会员单位,吴某是公司老板之一,负责与大富商平台联系,与高某某一起分账,具体分账比例其不清楚。吴某平时不在公司,让其老婆张某2出面管理,公司组织的管理层的聚会吴某会参加的。公司的三个办公地点各对应一名领导,程文A是苗某2、程文B是张某2、茸锦是高某某,平时会到业务点监督工作,张某2来程文B开会的时候,会说一些鼓励大家的话,让业务员多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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