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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24号 (6)
  同案关系证人马某2还证实,其2017年10月到公司工作,是张某2进行的面试,说是进行网络销售,先和客户聊天,然后再推广产品,还说有话术,让其学习操作。张某2经常到程文B来监督工作,还会和业务员讲一些加油打气的话,总监梁某召集经理、业务员开会,张某2也会参加,会鼓励业务员好好干,多做一点业绩。
  同案关系证人魏某某还证实,高某某大概一二天会来茸锦一次,每次来就是处理工作上的问题、监督工作。
  6、同案关系证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大富商平台合伙人之一,实际的公司名称为上海纵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经营运作的微盘叫“大富商商城”平台,平台上有现货和期货交易。大富商平台发展会员单位,再由会员单位发展客户,让客户在平台上进行投资交易,客户做现货的很少,基本上都是做期货,公司运作期货没有取得审批,是不合法的。
  大富商平台是一个内盘,客户投入的资金都进入大富商平台账户,交易的润滑油、铜制品、银制品只是采用了国际市场的走势,相关资金不流入国际市场。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实际是对赌关系,客户买涨,会员单位对应买跌,客户输赢与平台无关,平台只是收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中的10%,会员单位获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的90%以及客户的亏损金。
  其听说有部分会员单位在经营中,为了骗客户的钱,制作了话术,诱导客户进行投资,骗客户的钱。
  7、公安机关制作的由被告人高某某、苗某2、张某2签字确认的聊天截图,证实三人在上述聊天群内均有发言,鼓励员工努力工作,被告人张某2发言中有“开户”“入金”“话术”等业务指导内容。
  8、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8日从高某某处扣押手机三部,计算机一台,簿册一本;从苗某2处扣押手机三部,簿册一本,公章一枚、硬盘一个等物;从张某2处扣押手机二部,公章三枚,簿册一本;12月29日从高某某处扣押计算机二台、簿册二本,硬盘一个;从苗某2处扣押了汽车一部。
  9、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资金冻结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冻结了涉案的部分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资金流情况,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作为会员单位的春某贸易公司在大富商商城系统后台绑定了户名为马某丽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户名为鲍某艳的银行卡,大富商平台账户内共有4,099,796元转入春某公司控制的账户,其中3,679,816元汇入马某丽账户,419,980元汇入鲍某艳账户,上述资金分别被转入宫某男、白某2、邓某六等9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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