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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4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辩护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杨卫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杨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杨某某及辩护人王晓东、杨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韦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4支“3.8”型号的枪支,并将枪支以1350元一支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某、张某、万某某等人。
  2018年3月,被告人韦某从蹇某(另处)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2支“1911”型号的仿真枪支,并分别以900元、13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陶某某等人。
  经鉴定,上述6支枪支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韦某、杨某某配合公安民警调查,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蹇某、张某、陶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吴某某、万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中被告人韦某6支,被告人杨某某4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韦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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