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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陈威,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陈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XXX商场D座L1-1号路易威登店,窃得放在展示柜上的价值人民币5,050元LOUISVUITTON女士太阳镜一副。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财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05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笔录,监控视频资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路易威登浦东国金店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胡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胡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涉案财物应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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