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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5年10月20日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及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趁房东被害人杨某某一个人居住之际,溜门进入杨某某房间,强行抱住被害人杨某某后抚摸被害人胸部、下身等处,被害人杨某某挣扎反抗时被被告人柯某某按压倒地受伤。被害人杨某某呼喊救命后,被告人柯某某躲入厨房间。闻讯赶到现场的邻居随即将被告人柯某某堵在厨房间,并报警而将被告人柯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本院审理期间予以供述。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柯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笔录视频,证人樊某、凌某某、李某某、项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自愿认罪、赔偿等情节,对被告人柯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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