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2297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蒋 华
书 记 员 陈姗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