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甫某某,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马振钰,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徐国春,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空北路XXX号XX厂区一楼,趁无人之际,分别窃取上海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摩托罗拉MotoZ3PlayTA060VVHM04-00型移动电话显示屏20块。
2018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空北路XXX号XX厂区一楼,趁无人之际,分别窃取上海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摩托罗拉MotoZ3PlayTA060VVHM04-00型移动电话显示屏20块。
2018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皇甫某某、吴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空北路XXX号XX厂区一楼,趁无人之际,总计窃取上海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70元的摩托罗拉MotoZ3PlayTA060VVHM04-00型移动电话显示屏66块。
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经预谋,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空北路XXX号XX厂区一楼,趁无人之际,总计窃取上海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的摩托罗拉MotoZ3PlayTA060VVHM04-00型移动电话显示屏130余块。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皇甫某某、吴某某基本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到案之初拒不供认,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作了基本供述。
案发后,上述被窃移动电话显示屏已被扣押并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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