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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236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上海XX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1、李某2、种某某、黄某、尹某某的证言笔录,劳动合同书,上海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视频监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表格和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缴赃等情节,对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皇甫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涉案赃物应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皇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涉案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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