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6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南省。
  辩护人黄文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4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杨浦区国安路逆向行驶至近政立路路口时,被民警张某某、社保队员顾某某拦下,被告人曾某某弃车离开欲逃避处罚,民警张某某上前拦截并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张将曾抓获并对曾上手铐,其间,被告人曾某某反抗并抓、咬张的手臂、膝盖致张受伤。经鉴定,民警张某某体表擦伤及咬伤致皮肤破损,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吴佩敏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