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698号 (2)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的毒品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明峰
书 记 员 尹媛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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