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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人王2,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日,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轨道交通二号线上海科技馆站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广场),对被告人王某1经营的D-22店铺进行搜查,在该店铺的货架及货柜内查获标有“LV”品牌皮带5条、围巾142条、标有“GIVENCHY”品牌皮带1条、标有“CHANEL”品牌围巾22条、标有“HERMES”品牌腰带27条、围巾59条。对被告人王2经营的J-03-2店铺进行搜查,在该店铺的货架及货柜内查获标有“LV”品牌围巾17条、领带51条、标有“KENZO”品牌围巾5条、标有“MCQUEEN”品牌围巾90条、标有“GUCCI”品牌围巾12条、领带11条、标有“FENDI”品牌围巾11条、标有“HERMES”品牌围巾21条、领带66条。其中,部分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由被告人王2从被告人王某1处进货。
  经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系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权利人未授权两被告人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王某1店铺内涉案商品与市场中具有正品类似商品型号的围巾、皮带等总计231件,经鉴定,该231件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为人民币1,355,990元;上述王2店铺内涉案商品与市场中具有正品类似商品型号的围巾、领带等总计279件,经鉴定,该279件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为人民币789,020元。被告人王某1、王2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孔某某、宋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王某1、王2归案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代理人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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