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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一部刑诉〔2019〕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徐泾东站站厅近6号出入口处遇民警李某某身份临检时,其拒不配合并欲强行离开。民警李某某遂上前拦截并要求其配合工作,后被告人黄某推搡并用右拳击打民警李某某面部,致其面部损伤。后被告人黄某被控制并被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民警李某某未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胡某某、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录像视频、民警李某某执法记录仪视频、《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录像视频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刑事摄影件、“关于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在职民警身份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殴打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审 判 员 乔淑葳
审 判 员 陆 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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