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6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白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网址、会员账号及密码,在本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并按照该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经查,2018年6月4日至6月13日,涉案“百家乐”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176万余元。
同年6月13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及参赌人员,查获计算机一台、人民币10,000元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房屋租赁协议,案发地点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赌博数据截屏,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顾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并预缴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顾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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