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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6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吉林省吉林市,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吴佩敏,上海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佩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登记在其丈夫李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沪FZ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国定路进政化路西约40米处时,不按规定向右变道,致使赵某驾驶牌号为沪B8XXXX的60路公交车紧急刹车,并导致乘坐该公交车的乘客张某2摔倒受伤。当日,张某2即被送至长海医院治疗,经查,张某2神智丧失,对光消失,不能睁眼,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后心率下降,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李某某在现场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齐某某留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
  经鉴定:张某2符合高血压引起病理性脑内出血并破入脑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中外伤刺激、情绪波动等可作为其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案发后垫付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3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人民币156,531.94元,李某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8,442.26元。2019年3月,被告人齐某某及李某某一方已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李某某、张某1、王某某的证言,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监控录像及交通事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据、回单,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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