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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暂住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吴戟,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2及辩护人吴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2结伙杨陈送(已判决),于2012年2月起,先后在本区吴淞某地、联杨路XXX号厂房内利用喷码器、塑封机等工具,雇佣杨众财、李谢斌(均已判决)等人在无商标标识的PVC管上喷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假冒中财PVC管对外销售牟利。
  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区联杨路XXX号厂房内抓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杨众财、李谢斌,查获扣押喷码机、塑封机各一台及各种型号的塑料排水管979支和塑料穿线管1008包、中财标示PVC管合格证一箱、中财PVC包装薄膜五卷、账簿四本等,经鉴定,相关PVC管均系假冒“中财”商标的产品。经审计,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2假冒注册商标共计价值人民币1,663,910元。
  被告人杨某2于2018年10月16日12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北镇丰田苑XXX号XXX室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仅作部分供述。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杨某2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2系主犯。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被告人杨某2在起诉前对有罪供述有反复,但其能当庭如实供述,认定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2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2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系主犯均无异议,但被告人虽和杨陈送均为主犯,相比较被告人杨某2作用较轻;二、庭审中其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庭前在家属的帮助下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五、本案案发至其被抓获,一共历时六年,虽未主动投案但也未做危害社会的事情,杨陈送的刑罚对其有相当的触动,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该情节,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杨某2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悔罪态度真诚,希望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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