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153号 (2)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起,被告人杨某2结伙杨陈送(已判决),先后在本市宝山区吴淞某地、联杨路XXX号厂房内,利用喷码器、塑封机等工具,在无商标标识的PVC管上喷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装上标有中财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假冒“中财”PVC管材对外销售牟利,并先后于2012年5月、2013年3月雇佣杨众财、李谢斌(均已判决)帮助造假。
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宝山区联杨路XXX号厂房内抓获杨众财、李谢斌,查获喷码机、塑封机各一台及各种型号的排水管979支和穿线管1008包、“中财”标示PVC管合格证一箱、“中财”PVC包装薄膜五卷、账簿四本等。经浙江省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别,涉案查获标有“中财”商标标识的PVC管材系假冒“中财”商标的产品。经审计,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2等人销售上述假冒“中财”PVC管的金额为人民币1,663,910元。
被告人杨某2于2018年10月16日12时许,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北镇丰田苑XXX号XXX室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其对上述指控事实作了供述。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2的家属帮助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制假现场与查获制假工具、假冒产品、包装材料的照片,证实民警于2013年6月8日对本市宝山区联杨路XXX号厂房内进行搜查,从该处扣押喷码机、塑封机各一台及各种型号的排水管979支和穿线管1008包、中财标示PVC管合格证一箱、中财PVC包装薄膜五卷、账簿四本、支票两张等,杨众财、李谢斌在现场被抓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实浙江省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相关中财系列商标的商标持有人,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3、浙江省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宝山区联杨路XXX号制假窝点被扣押PVC中财产品鉴定报告书》,证实涉案查获标有“中财”商标的PVC管材系假冒“中财”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4、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厂房租赁协议,证实其子被告人杨某2租用本市宝山区联杨路XXX号厂房做管线生意,杨某2是老板,儿子杨陈送在杨某2不在时帮忙管理工厂,另外雇佣了杨众财、李谢斌两个小工;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其在本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XXX号建茗建材市场内经营“中财”等品牌管材,2012年6月起其从一福建口音叫“陈华”的男子处购进“中财”牌PVC管材,货由两个20多岁福建口音的男子开卡车送来,经辨认,杨某2是上门推销“中财”牌PVC管材叫陈华的男子,杨众财是上门送“中财”牌PVC管材并收取货款的男子,杨陈送也送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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