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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153号 (4)
  一、被告人杨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2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审 判 员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周 艺
书 记 员 倪贤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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