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7101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人赵某1,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人赵某2,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人范某3,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1、赵某2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范某3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赵增田、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1、赵某2、范某3及辩护人洪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赵一村XXX号的家中搭建灶台,使用铁锅等工具,用大豆油和红丹按比例混合熬制黑色膏状物。被告人赵某1、赵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每捆200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左右的价格,为张某某提供大量印有“肾宝”、“骨质增生一贴灵”、“颈肩腰腿疼痛神贴”等含有虚假治疗内容的膏药纸。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以每碗黑色膏状物20元至30元、每张膏药纸0.1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2月26日将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抓获,并查获黑色膏状物95.74公斤,原材料红丹125.86公斤、大豆油106.8公斤,“骨质增生一贴灵”膏药纸100张、“颈肩腰腿疼痛神贴”膏药纸2000张以及黑色膏状物熬制工具等;同年3月27日又将被告人赵某1、赵某2抓获归案。
被告人范某3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起假扮少林寺僧人销售假膏药。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范某3在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伏虎村,以1,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销售“肾宝”等膏药贴10张。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范某3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肾宝”、“颈肩腰腿疼痛神贴”等依法均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1、赵某2共同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范某3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赵某1、赵某2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赵某1、赵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范某3犯罪后能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赵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赵某2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范某3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假药购买人李某某的陈述,涉案人薛某某、范某1、范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影印件,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的函》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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