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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104号 (2)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调取和扣押的涉案物品,分别发还相应被害人(均已发还)。
  四、被告人季某某、黄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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