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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6月3日以沪普检金融刑补诉[2019]2号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国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某2014年成立浙江九盟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7月21日浙江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市静安区注册成立。被告人包某某系该公司法人及实际经营人,公司先后在本市静安区永和路XXX弄XXX号、普陀区长寿路XXX号租借办公地。在公司经营期间该公司以高额年化率及对外宣传公司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采用办酒会、发放宣传单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并用于公司经营。
  经司法鉴定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浙江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九盟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九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与孙1、白建文等211人,签订78份《创始股认购协议书》、《九盟商城会员注册协议》、《会员注册申请书》等合同,交易金额XXXXXXXX元,已支付返款XXXXXXXX元,尚有XXXXXXXX元本金未兑付。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孙1、孙某2、吴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复印件,《创始股认购协议书》、《九盟商城会员注册协议》、银行交易凭证、记账凭证、收款凭证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当庭认为包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包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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