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翁越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晓茂、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在二人租借的本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以麻将、扑克牌等形式开设赌场抽成营利,并为赌球网站、“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经鉴定,2019年1月1日至同月7日,上述赌场内赌球的球盘码量截图显示投注额人民币125,370元,有效金额人民币109,634元。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利微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刘某某、吴某、杨某1、陈某1、陆某某、杨某2、郑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而且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承租合同、微信收账截图、球盘码量截图、账本照片、赃证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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