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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封某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李东陆,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3日4时15分许,被告人封某某至本区九里亭街道涞坊路XXX弄XXX号门口,持砖头任意损毁被害人黄诗平停放于此的皖PSXXXX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物损为人民币4,620元。当日13时许,被告人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封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华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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