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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0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王静、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古楼公路1899弄米兰诺贵都小区,因捡废旧纸盒与被害人符某1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符某1胸部受伤。经鉴定,符某1左侧第6-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贰)级;刘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2019年4月30日,刘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符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1、符2、张某2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系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虽之后的供述有所反复,但当庭其又基本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意见,就辩解其不是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是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本案的部分犯罪事实,当庭也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本案系因捡拾纸板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害人先动手打了人;4、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又系家里的顶梁柱;5、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古楼公路1899弄米兰诺贵都小区,因捡废旧纸盒与被害人符某1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符某1胸部受伤。经鉴定,符某1左侧第6-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贰)级;刘某某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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