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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6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2,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舒霞、孙振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张塬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检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2、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犯寻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丽、被告人蒋某2、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辩护人舒霞、孙振兴、张塬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2与被害人季某某(男,17周岁)在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S3酒吧因琐事产生矛盾。次日1时55分,季某某随蒋某2、被告人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及同案人员袁某某(另处)一同至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华润万家VIVO手机店门前,袁某某先踢季某某腿部一脚,后蒋某2以挥拳、抱摔、踢踹等方式殴打季某某,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及袁某某均以踢踹等方式共同参与殴打,致季受伤倒地不起。王某某趁机从季某某口袋中窃取黑色VIVO牌Y83A型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187元,已缴获发还)。后朱某某、袁某某等人将季某某抬至案发地的广场台阶处后逃离现场。4时许,季某某被巡逻民警发现送医院救治。经鉴定,季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右颞叶硬膜外血肿、右颞尖部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枕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蒋某2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民警至被告人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暂住处,要求他人通知上述人员返回住处,后史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及袁某某返回住处接受调查,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蒋某2、朱某某及袁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3.5万元、1.8万元、1.8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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