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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4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伙同金某某、席某某(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弄XXX号内开设赌场,放置钢珠赌博机14台,雇佣唐某、李某某、韩某、孔某某、桂某、鲁某(均已判决)在赌场内工作,并建立微信聊天群用于招揽赌客,赌客选择赌博机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支付赌资后,以观看网络直播的方式用上述赌博机进行赌博。同年7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唐某、李某某等六名赌场工作人员,缴获上述赌博机和账本、直播设备等,至案发,该赌场累计赌资人民币50万余元。
  被告人顾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李某某、韩某、孔某某、桂某、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陆某某、章某某的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证人金某某、席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微信账户数据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情况说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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