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13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MILLETAO服装店内,趁被害人宋雪童试衣之际,从宋委托店内服务员挂在衣架上的外套口袋中,窃得OPPOR1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同年12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