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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3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季某在本市宝山区共富路XXX号“网鱼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刘帅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64号机位的一部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350元)窃走,后销赃获利。当日19时许,季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被盗手机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帅。该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季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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