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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区杨泰二村XXX号XXX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杨行镇杨泰二村XXX号XXX室其居住地经营的棋牌室设置4张自动投币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每局牌抽头人民币1元的方式从中牟利。2019年4月25日15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及参赌人员十人,并缴获赌具麻将牌四副、违法所得人民币4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仕容、刘平、王吉、王惠珠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博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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