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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2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3月8日14时许,携带一包毒品“冰毒”至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XXX号莫泰168宾馆8613房间,以人民币500元贩卖给陈金龙(已行政拘留),后共同吸食。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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