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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4月11日凌晨,获悉李涛(已行政处罚)有吸毒意向后,从李涛处收取人民币1,300元,后从他人处购得两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涛,并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弄XXX号XXX楼被告人徐某住处与李涛共同吸食。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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