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15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詹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詹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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