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0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1,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洪晓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辩护人刘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沈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施爱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苏赟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纪某、朱某、邹某某、陈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纪某、朱某、陈1、邹某某结伙,受他人指使,并由被告人陈1安排被告人陈某2、另由被告人邹某某安排黎佳镇、邹似权、邹喜君、邹海桥、邹集良(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系用于对外虚开的情况下,仍然从税务部门共计申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495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9075份。经查,已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8,783,771.3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3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70,325,846.19元,其中税款人民币39,278,108.76元已申报抵扣。其中,被告人陈某2申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虚开192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6,888,488.8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19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9,983,465.57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0,339,474.59元已申报抵扣。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詹进坤、黎佳镇、邹似权、邹喜君、邹海桥所作的证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税务机关出具的购票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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