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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0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曾钧泓,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晓蕾,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辩护人曾钧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李健、何嘉琪、仲寅钧、解玉标、马刚、吴彬、吴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谭章飞(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以“了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了达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所谓的民间贷款融资服务。在贷款过程中,以借贷行规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翻倍借条,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制造流水痕迹,等借款快到期后或安排其他同伙转单平账继续垒高债务,或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翻倍借条归还借款,遭被害人拒绝后遂纠集人员以殴打、泼油漆、写恐吓标语、堵锁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钱,最终以事先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意图侵占对方财物。至案发,多名被害人在诉讼中败诉,名下房屋被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被害人谢钧玮经李健介绍向赵珉(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还债,赵珉安排何嘉琪作为出借人,以上述理由让谢钧玮签订了19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进行相应虚假走账,谢钧玮实际得款5万元。同年7月1日,谢钧玮表示无力还款,李健又介绍其向丁德喜、许杨(另案处理)借款平账,丁、杨二人以上述相同理由让谢钧玮签下了6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进行相应虚假走账,谢钧玮实际得款19万元用以归还赵珉。半个月后,丁德喜、许杨遂以提前还款只需还40万元,诱逼谢钧玮提前还债,谢钧玮又通过李健向谭章飞(化名“张辉”)借款40万元平帐,后由谭章飞安排仲寅钧作为借款人,以上述相同理由让谢钧玮签下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进行相应虚假走账,谢钧玮实际得款40万元用于归还许杨、丁德喜。谭章飞在明知谢钧玮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为堆高债务以骗取其房屋,先于10月25日以归还利息为名,让谢钧玮向仲寅钧另行出具20万元借条,又于10月27日,指使同伙吴辰假冒出借人、由被告人苏某某安排转账,向谢钧玮提供“借款”用来平账,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谢钧玮债务堆高至240万元。同年12月18日,吴辰在谭章飞授意下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伪造的证据向谢钧玮主张债权240万元,法院判决谢钧玮偿还240万元并查封其名下位于裕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至案发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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