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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1030号 (3)
  被告人苏某某辩称: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节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并未参与第四节犯罪事实;2、在共同犯罪中其仅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平时也只是负责公司的后勤工作;3、其并不认识了达公司的负责人谭章飞。
  辩护人提出: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节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第四节犯罪事实;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仅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平时也只是负责公司的后勤工作,应属于从犯;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李健、何嘉琪、仲寅钧、解玉标、马刚、吴彬、吴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谭章飞(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以了达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所谓的民间贷款融资服务。在贷款过程中,以借贷行规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翻倍借条,并通过银行虚假走账,制造流水痕迹,等借款快到期后或安排其他同伙转单平账继续垒高债务,或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翻倍借条归还借款,遭被害人拒绝后遂纠集人员以殴打、泼油漆、写恐吓标语、堵锁眼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钱,最终以事先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意图侵占对方财物。至案发,多名被害人在诉讼中败诉,名下房屋被查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5月,被害人谢钧玮经李健介绍向赵珉(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用于还债,赵珉安排何嘉琪作为出借人,以上述理由让谢钧玮签订了19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进行相应虚假走账,谢钧玮实际得款5万元。同年7月1日,谢钧玮表示无力还款,李健又介绍其向丁德喜、许杨(另案处理)借款平账,丁、杨二人以上述相同理由让谢钧玮签下了6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进行相应虚假走账,谢钧玮实际得款19万元用以归还赵珉。嗣后,丁德喜、许杨遂以提前还款只需还40万元,诱逼谢钧玮提前还债,谢钧玮又通过李健向谭章飞(化名“张辉”)借款40万元平帐,后由谭章飞安排仲寅钧作为借款人,以上述相同理由让谢钧玮签下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进行相应虚假走账,谢钧玮实际得款40万元用于归还许杨、丁德喜。谭章飞在明知谢钧玮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为堆高债务以骗取其房屋,先于10月25日以归还利息为名,让谢钧玮向仲寅钧另行出具20万元借条,又于10月27日,指使同伙吴辰假冒出借人、由被告人苏某某安排转账,向谢钧玮提供“借款”用来平账,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谢钧玮债务堆高至240万元。同年12月18日,吴辰在谭章飞授意下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伪造的证据向谢钧玮主张债权240万元,法院判决谢钧玮偿还240万元并查封其名下位于裕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至案发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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