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1006号 (2)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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