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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96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及居住地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龚玲、庄侃,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2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庄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普陀区交暨路XXX号爱建创业园B405室公司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某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苹果ipadpro11英寸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5720元)、ApplePencil笔一支(价值人民币720元)。当晚,被告人杨某将赃物抵押给电脑维修人员冯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谢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赃物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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