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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杨振虎,男,199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德州市,小学文化,装卸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住山东省德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住山东省德州市。
  辩护人武君英,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刘雪艳、武君英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段某某在山东省德州市,以段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卡U盾、一个移动手机号码,后将上述物品卖给“四宝子”(另案处理)。
  2018年12月7日,被害人赵某某被他人以网购退款为名,骗取了浦发银行卡号、邮政储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等信息,随后赵某某银行卡被他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几次共转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9000余元,其中2万元被转入了被告人段某某办理的农业银行卡中。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和段某某通过绑定的微信,得知该银行卡被转入钱款,遂立即将该卡挂失并补办,随后将该卡中尚未被转走的16000元分赃化用。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被该局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赵某某微信记录、邮政储蓄卡、浦发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段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德州分行监控截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段某某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二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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